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哪些情况不能进行版权登记?

2018-09-27

版权登记的受理范围


我国对于作品是实行自愿登记的,但是对于已经办理登记的进行重点保护。具体的法律依据有:《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》和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》。


著作权法第三条和第五条对作品进行了列举和排除的双向规定,即本法所称的作品,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、艺术和自然科学、社会科学、工程技术等作品:


版权登记的受理范围细则如下:


1.文字作品;


2.口述作品;


3.音乐、戏剧、曲艺、舞蹈、杂技艺术作品;


4.美术、建筑作品;


5.摄影作品;


6.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;


7.工程设计图、产品设计图、地图、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;


8.计算机软件;


9.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。


但是著作权法不适用于:


1.法律、法规,国家机关的决议、决定、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、行政、司法性质的文件,及其官方正式译文;


2.时事新闻;


3.历法、通用数表、通用表格和公式。


即上述作品不享有著作权。


值得注意的是,国家采取的主要是排除法来做规定,只要不属于以下几种,原则上都可以受理:


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,不属于版权登记的受理范围:


1.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;


2.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;


3.依法禁止出版、传播的作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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